又稱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種職業方面的優勢為基礎,通過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國的一種途徑。職業移民對于那些不符合親屬移民條件,而又具有某些專長,希望移居美國的人士,無疑是一條重要的道路。根據目前的移民法規定,每年以職業方式移民美國的人數總共為14萬個配額,又根據不同的職業和個人具備的條件劃分為五大優先類別:
⑴. 優先勞工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國或全球的外國人;2.在特殊學術領域里有三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并獲國際認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員;3.國際貿易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申請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該公司工作的經驗,來美國在同一公司或所屬企業繼續工作。
⑵. 具有高等學位的特殊技能專業人士
具有高等學位(碩士和碩士以上學位)或“同等學歷”(在該專業領域內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經驗);2.在科學、藝術、商業方面有特殊能力,對美國經濟、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實質效用。
⑶. 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和其他勞工
指具有學士學位并已從事專業者(如會計師、建筑師和工程師等);2.技術勞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經驗者;3.其他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
⑷. 特殊移民
⑸. 投資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為期望在美國投資并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創設了這種新的移民種類,為了申請此類移民,外國投資者須投資50萬美元在一個新建的美國企業,并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新的就業機會。這種投資移民簽證從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
投資指提供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他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他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財產。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
投資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雇傭10名員工。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傭員工。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企業的經營和雇傭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后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1.創設一個全新生意;2.收買陷于困境的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3.買賣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